大法官會議,現已改為憲法法庭。
現行法律規定,
販賣一級毒品只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
無論是賣1克還是100公斤,一律都是無期徒刑起算,
台南高分院認為罪刑不相當,聲請解釋。
憲法法庭認為,被告若無前科,
且販賣態樣、數量、對價輕微,
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後仍過重,
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,適用上違憲。
另一個討論案例則是貪汙案,
軍中有兩個案件,
一個是索賄2800萬元,一則是侵佔洗衣機7990元,
犯罪所得金額天差地遠,量刑卻一樣都是12年。
這樣的量刑是否有失比例原則?
法官量刑時的考量和依據又是什麼?
這集我們又請到法界好朋友小鍾,來和我們一起討論司法問題囉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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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上次聊國民法官的時候,有聊到很多時候法官受限於法條,不得不重判。例如只要販賣第一級毒品,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。沒多久就看到憲法法庭判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違憲。
當時小鍾的主要論述是:法官只能依法裁判,當出現法院的判決不符民情時,很多時候不能只怪罪於「又是一個恐龍法官」,反而應該是立法者要出來承擔責任。
這便帶出了更多問題。
倘若今天因為法條有問題,導致法官無法作出合理的判決,是不是就可以靠提釋憲的方式,來修正這個問題?那麼,誰可以提釋憲?什麼樣的情況會被接受?成功率如何?實務上如何操作?法官對於法律解釋的權限又到那裡?
越想越不明白,就只好繼續來開法普教室。
判決字號:112年憲判字第13號【販賣第一級毒品案】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第一級毒品包括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。
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,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,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,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,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。
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其犯罪情節差異甚大,所涵蓋之態樣甚廣,就毒品之銷售過程以觀,有跨國性、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、販賣之型態;其次為有組織性之地區中盤、小盤;末端則為直接販售給吸毒之消費者,亦有銷售數量、價值與次數之差異,甚至為吸毒者彼此間互通有無,或僅為毒販遞交毒品者。同屬販賣行為光譜兩端間之犯罪情節、所生危害與不法程度樣貌多種,輕重程度有明顯級距之別,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。
系爭規定所適用之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,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,有過度僵化之虞。
稍微翻查了聲請人的背景,在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(林俊益大法官 提出)裡面有看到一個表格:
聲請人別 | 有無 前科 | 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節 | 販賣毒品數量 | 對價(新 台幣) | 處刑(有期 徒刑) |
聲請人四 | 無 | 代同居男友接聽電話, 並依男友指示接續販賣3 次 | 重量不詳 | 1000 元 2000 元 | 15 年 3 月 |
聲請人五 | 無 | 與胞兄共同販賣 1 次 | 0.45 公克 | 500 元 | 15 年 2 月 |
聲請人六 | 無 | 代朋友接聽電話並談妥 交易而販賣 1 次 | 0.4 公克 | 1500 元 | 15 年 4 月 |
聲請人七 | 無 | 自己販賣 1 次 | 重量不詳 | 3000 元 | 15 年 2 月 |
聲請人八 | 無 | 同日接續販賣予同一買受人 2 次 | 重量不詳 | 500 元 1200 元 | 15 年 8 月 |
上開各案件,法官均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,但最後處刑仍高達有期徒刑 15 年以上。上開聲請人四至八之情形,是否可謂犯罪情節極為輕微,顯可憫恕之個案?縱適用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,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以上之刑,是否仍嫌情輕法重?其罪責與處罰是否相當?有無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?
大法官在反覆申辯之後說了一個心得:
法官明知販賣毒品者,原則上不可能有適用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之特別原因與環境,但實務上卻普遍適用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,此一事實,最起碼反應法官量刑的共同心聲,情輕法重之個案,系爭規定之法定刑以無期徒刑為起點,實在太重,法官判不下去!
看到這裡的你,是否也覺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違反比例原則?
比例原則:適當性、必要性、衡平性
關於比例原則,網路上解釋得挺有意思也挺生活化的一則<比例原則就是做事的基本準則>
適當性是要考慮到有沒有用,比如說,頭痛要吃藥的時候一定拿普拿疼或阿斯匹靈,不會拿避孕藥,因為沒有用。
必要性也就是最經濟、成本最低的原則。
衡平性就是划不划算的意思,吃阿斯匹靈雖然有用,不再頭痛,也經濟,但是頭不痛了,卻換來胃出血,可能又不划算了。不能用大的去換小的,這是所謂的衡平性。
也附上我剪輯的58秒的小鍾版–憲法比例原則的三個檢驗步驟
學習這些法律思維方式,站在不同角度思考同一個問題,真的挺有意思的。
參考資料:
罪刑不相當…販一級毒品全部無期徒刑起跳 違憲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73641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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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樣都是貪!7990元、2800萬都判12年 法界掀熱議
https://today.line.me/tw/v2/article/LXMvLe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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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憲判字第13號【販賣第一級毒品案】
https://cons.judicial.gov.tw/docdata.aspx?fid=38&id=3253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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